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市公积金中心下设的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应当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市公积金中心下设的管理部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为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具有强制性、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义务兵等人员。(三)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申领人除提供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等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本人在我市所辖县(市、区)连续缴纳社保满2年,或者本人名下在我市所辖县(市、区)有产权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
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为现役军人家庭庆送喜报工作。其流程为:人民武装部收到立功受奖喜报3个工作日内,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转送喜报及有关简要事迹。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动联系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家庭,了解家庭有关情况。10个工作日内(荣誉称号、一等功15个工作日内)按照立功受奖等次,由有关部门协调本级相关领导和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服务)部门,会同基层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退役军人服务站,将喜报庆送至立功受奖军人家庭。
根据《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规定,对全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时予以加分。目前,享受加分政策退役军人仅限于2011年以后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已享受各级政府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不享受报考公务员的加分政策。在获得荣誉类别中,对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其中最高等级给予加分。申请加分须提供的材料为:士兵登记表、退伍证、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均为原件)等有关材料。